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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实现“四大检察”融合一体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22-09-21 来源:大庆市龙凤区检察
作者:
于澜涛
编辑:
何其伟
审核:
王立岩
录入:
何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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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实现“四大检察”融合一体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 于澜涛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走的是职业化、专业化、精细化法律监督道路,以“质量”为核心的法律监督评价体系更加关注个案上法律监督职权履行的全面充分性。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均有其独特的设计价值、运作流程,充分发挥“四大检察”功能的比较优势,才能“优中更优”“由弱转强”。当前,在基层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缺乏部门联动,监督线索流失,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对监督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监督线索因部门间联动配合不足造成信息损耗,甚至流失,影响法律监督整体效能发挥。
——数据监督与程序监督的衔接不系统,业务数据是办案流程的客观记录,但把“数据对应的流程”映射到个案监控节点还没有形成体系,需要在不断探索中将零碎的节点监控固化为系统化、逻辑化的映射关系。
——囿于自身职能,存在思维定势。部分基层检察官存在重办案轻监督观念,缺乏法律监督整体观和协作配合意识,囿于自身职能、存在就案办案的现象,法律具有的强制性特征容易让检察官就案办案造成结果一刀切,再加上办案人员长年累月地办案,已将办案视作任务而非一个个矛盾的妥善化解,办案结果略有僵硬,如在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发动和利用其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参与工作的能力还需增强,在履行办案职责时仍会出现“就案办案”的情形,不能综合有效运用多种方法、调动多方力量解决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办案中多是满足个案需求,缺乏各业务部门间配合。
——发展缺乏平衡,人才分配不均。随着“四大检察”职能的发展,不同层级、同一层级不同地区间检察职能的履行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均衡并非指人员配备完全相同,而是指根据“四大检察”的工作量合理分配检察干警。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在高检院的指引下逐渐步入正轨,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在保障刑事检察办案力量的同时,适当增加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人员是协调充分发展的根本保证。同时协调充分发展不仅仅是指人力物力上均衡化,更重要的是相关法律知识及办案能力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各级检察官中以精通刑事检察人员最多,民事、行政检察只有少数检察官熟悉且业务能力有待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新职能,掌握此项检察职能业务知识的检察官更是少之又少。
这些问题的存在的,既有结构性问题,又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因素,既有观念问题,又有实践不到位的问题。对此,我们感到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探索适用于“四大检察”的数据模型。大庆地区可结合本地涉油案件高发多发、自然生态环境持续深入保护、涉企合规建设问题系统治理,以及在医保、个税、养老、反诈骗、反洗钱、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新型住宿业态管理等方面的地域案件特点和工作特点,广泛联合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探索具有大庆特色的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模式,基层院各业务部门要系统梳理在办理个案中已经通过大数据思维形成的工作效果,在此基础上加大对相关附加数据的分析与比对,通过加深大数据思维来拓宽工作视野,形成“四大检察”领域的专项数据模型,用大数据思维来解决正在面临的顽固性工作难题,用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灵活工作思路,努力破解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精准监督难等常态化办案难题,更好履行法律监督工作使命,通过“四大检察”数据模型更好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新时代全局化检察办案新效果。
二是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履职合力。 “四大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职责分工,又要统筹安排,相互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要注重强化信息沟通、规范线索移送;要注重.打破部门壁垒,培养复合人才。
三是制定评查办法,完善考核机制。加大案件数据监管力度,定期召开业务数据分析会,列出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弱项数据,推进“四大检察”各业务部门针对性加强和改进工作。每季度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将案件的监督质效作为案件评选标准之一,纳入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