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见”啦!律师代理首次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这么办——
时间:2023-09-22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   作者:何其伟     编辑:何其伟     审核:赵亮     录入: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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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

《关于在全省开展律师代理

首次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

工作的实施意见》

 

  9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会签《关于在全省开展律师代理首次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信访工作法治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称《实施意见》。

  2023年7月14日,最高检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律师代理首次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试点工作,黑龙江省被确定为试点省份。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有序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深化检律良性协作,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更好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提高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办案质效,全力推动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上解决,黑龙江省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就开展律师代理首次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工作制定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政治性、人民性、时代性。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精神,充分发挥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以信访工作法治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试点实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首次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工作机制提供实践支撑。

 

《实施意见》

通过建立沟通衔接机制

确保申诉人依法维权,程序规范

 

  《实施意见》明确,申诉人首次向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出刑事申诉、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赔偿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是没有委托律师,经检察人员告知引导后,申诉人同意律师代理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申请公益法律服务帮助;

  二是检察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转送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协商推荐代理律师;

  三是代理律师确定后,由代理律师为申诉人提供代为撰写申诉(请)材料、提出代理意见或建议、申请检察听证或者国家司法救助等服务。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

申诉人首次向试点地区检察机关

提出刑事申诉、请求国家赔偿

或者赔偿监督案件的四种情形

 

  一是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

  二是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

  三是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国家赔偿的;

  四是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赔偿监督申请的。

《实施意见》要求

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经引导由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快速导入受理程序,优先办理、救助帮扶、答复反馈;对于出现更换承办人、延长办案期限等情形的,及时告知代理律师;受理案件后,要在第一时间与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对于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各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代理律师提出查阅、摘抄、复制与申诉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与在押人员会见和通信、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要积极协调保障,配合律师会见申诉人,如果有条件的尽可能提供光盘等电子卷宗,为外地律师提供远程阅卷服务;对于代理律师申请检察听证的,一般应组织检察听证,确因特殊情况不宜组织检察听证的,应提前向代理律师释明。

  各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要提供如下保障:

  ——接到检察机关指派通知及材料后,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应及时审查并指派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高、热心负责的公益律师代理申诉,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告知有关指派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指派公益律师库,并从中进行抽取律师。

  ——受聘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申诉人的具体授权,代理申诉人行使申诉权利,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引起原案决定撤销或改变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补正意见,向申诉人说明情况;代理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错误,可能引起原案决定撤销或改变的,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沟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意见或建议;代理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向申诉人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对申诉人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诉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