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识 | 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管辖、办理流程知多少?
时间:2023-08-04  来源: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陈博     编辑:何其伟     审核:赵亮     录入: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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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公益诉讼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制度,具有持久的、旺盛的生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既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取得的实践成果作出肯定,也是对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更高期许和更严要求。双城区检察院将为大家讲解公益诉讼有哪些类型。

 

      一、公益诉讼的类型

      公益诉讼主要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包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检察机关对应的诉讼主体是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

      2.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此时,检察机关对应的诉讼主体是破坏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此时,检察机关对应的诉讼主体是破坏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被告人。

      二、案件管辖

      1.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2.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二、办理流程

      1.行政公益诉讼

      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一段时间后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到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

      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在全国范围的媒体上公告告知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可以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公益诉讼检察不是冰冷的法律制度,而是关联着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鲜活检察实践,连接着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未来,双城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担当作为,始终牢记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使命,努力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聚焦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益保护需求,坚持以办案护民生,真正做好公共利益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