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建河堤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代表委员监督支持
【要旨】
嫩江流域河道中乱堆、乱建、乱占等行为危及行洪安全,影响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发挥代表委员的监督支持作用,召开圆桌会议,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河湖安全监管职责,着力解决嫩江流域违建河堤、环境污染等顽疾,恢复受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嫩江流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段东岸(以下简称江东)土地肥沃,周边有大面积天然牧草地,权属为国有,当地行政村具有使用权。长期以来,周围村民为耕种土地私自取土在河道违建河堤,致使汛期河堤堵塞泄洪后河水倒灌至周围草原,造成草原植被衰退。同时存在河道随意堆放垃圾和种植玉米等高杆作物的行为,严重影响河道安全,污染嫩江水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 年 7 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拉尔基区院)接到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线索,群众反映“江东”3500 亩草原上存在违法修建围堤、非法取土的情况。时值汛期,“江东”水深 3 米左右,违建河堤全部被水淹没,无法现场取证,富拉尔基区院沿嫩江流域河道开展外围拓展式调查摸排。
2021 年 11 月 3 日,富拉尔基区院立案,由副检察长带队组成办案组。为了进一步确定违建河堤的具体情况,富拉尔基区院申请上级院技术部门支持协助,采用无人机航拍、GPS 定位、近景拍照等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固定证据,共发现河道内非法修建河堤 2300 平方米、在耕地上非法取土 2040 立方米、河道内随意堆放垃圾 13 处长达 1.5 公里、河道内种植玉米等高杆作物 300 余平方米。
本案涉及的违法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为进一步摸清违建河堤、侵占河道的历史成因等事实,厘清行政机关职责,富拉尔基区院启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会同相关河湖长办成员单位及属地乡镇政府,就违建河堤的历史沿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等事项召开圆桌会议,充分听取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确定区农业农村局应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其制定下部整改措施,并向区纪委监委移送调查发现的相关人员违纪线索,推进“江东”违法问题治理。11 月 5 日,富拉尔基区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活动,依法推进“江东”违法问题治理。12 月 20 日,富拉尔基区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称,接到检察建议后出动 3 台大型机械设备,已拆除“江东”河道范围内的违建河堤,清理河道垃圾和高杆作物 2 吨,修复了因非法取土被破坏的耕地。
为深化代表委员监督质效,加强代表委员在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中的亲历感和参与度,2022 年 5 月,富拉尔基区院邀请省级人大代表参与检察建议整改“回头看”工作,共同前往整改现场实地踏查,人大代表对办案和整改效果予以肯定。
典型意义
嫩江流域富拉尔基区段“江东”河道内违建河堤、非法取土、堆放垃圾以及种植高杆作物等多处违法行为致使公益受到侵害,社会关注度较高,属于难啃的“硬骨头”案件。富拉尔基区院将“破解老大难,为民办实事”与河湖治理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代表委员的监督支持作用,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发挥河湖长监督协调作用,强化检察长带头办案的优势,督促整治嫩江流域河道“乱堆、乱建、乱占”难题。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对公益恢复效果进行实地踏查验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2016 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