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的“前世今生”(第二期)
时间:2022-06-17
来源:陈捷
录入:薛瑶瑶
审核:吴亚楠
【字体:大 中 小】
刑事执行检察的“前世今生”(第二期)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设立了“监所检察”部门,主要承担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等监管、改造场所的监督职责。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到2018年《刑诉法》和2019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执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刑事执行检察在“前世”监督职能基础上被赋予了更多新的职能,焕发了“今生”。本期我们就来讲讲执检的“刑罚执行检察”。
我国刑法规定,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可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一、死刑执行检察。主要是对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执行时间、执行方式和场所、是否验明罪犯确已死亡等情况的监督。
二、自由刑执行检察。按刑罚执行场所分类可分为,刑罚监管场所执行检察、刑罚监外执行检察两类。其中,刑罚监管场所执行检察,包括监禁刑执行检察、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刑罚监外执行检察,主要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包括交付执行检察、收监执行检察、终止执行检察等。
(一)刑罚监管场所执行检察
1.监禁刑执行检察,包括监狱监禁刑执行检察、看守所留所服刑执行检察、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执行检察。主要指对上述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例如:收监、出监检察、出入所检察等。
2.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包括减刑检察、假释检察、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是指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对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执行机关提请、呈报到决定、裁定的整个活动过程所进行的全程同步监督。
案例:2017年12月,某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在审查该监狱2017年第四季度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意见书时发现,有99名减刑人员涉及财产刑没有执行,对此检察院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在掌握服刑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和在监内消费情况后,认定78名服刑人员确无执行、履行能力,21名服刑人员属于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检察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向人民法院发出书面监督意见,建议法院对21名服刑人员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对21名服刑人员减刑幅度均进行了相应调减。
(二)刑罚监外执行检察
1.交付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察。包括对生效法律文书送达情况,以及对罪犯主刑、附加刑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
案例:罪犯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法院在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未核实罪犯居住地址即送达法律文书、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达法律文书及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3个违法行为导致罪犯漏管。某检察院及时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函。后罪犯王某某被交付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进入刑罚执行程序。
2.收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请、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对于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对象包括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等三种罪犯。
3.终止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发现具有终止法定情形的罪犯依法应当履行解除或者释放相关手续的活动的检察监督。
三、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财产性判项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检察和监督。包括立案、执行、变更、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各环节活动的监督。
案例:某市检察院针对某监狱先后两次对罪犯赵某(系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因犯行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264.96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958.55万元)提出减刑建议,以该犯罚金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被追缴,且无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为由,两次依法提出不予减刑的检察建议,并监督法院于2016年3月对该犯的某房地产项目以1.7亿元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中的1.1亿元用于缴纳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
四、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检察。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同时执行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罪犯徒刑、拘役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公安机关继续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活动的监督,此外还包括对司法行政机关是否配合公安机关对在社会上服刑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进行监督。
案例:2009年,黄某某因抢劫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服刑,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减刑,黄某某于2016年10月份刑满释放。检察机关在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时发现,黄某某仍有剥夺政治权利3年未予执行,但公安局未将黄某某纳入监外执行罪犯管理,造成漏管。检察机关及时向该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局对黄某某漏管进行纠正落实。后县公安局采纳该建议,有效纠正了一起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脱管漏管的现象,维护了刑罚的正确执行。
未完待续
下期更精彩……
下期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