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 首页/ 检察业务/

刑事执行检察的“前世今生”(第三期)

时间:2022-06-22

来源:陈捷

录入:薛瑶瑶

审核:吴亚楠

【字体:  

刑事执行检察的“前世今生”(第三期)

        本期我们继续介绍“监管执法检察”。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所处的地位不同,其所对应的空间场所也有所不同。按照空间的不同监管执法活动分为羁押场所监管执法和非羁押场所监管执法。检察机关对负责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活动行使以下监督职权。
     (一)监管场所执法活动检察
      1.监狱执法活动检察。主要包括:狱政管理活动检察、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生活卫生检察、禁闭和警戒具检察、安全防范检察、重大事故检察(死伤、脱逃、群体病疫等)。
     2.看守所执法活动检察。主要包括:教育管理活动检察、安全防范检察、羁押和办案期限检察、留所服刑罪犯管理活动检察、重大事故检察(死伤、脱逃、群体病疫等)。
      案例:2018年某天,几名办案刑警到辖区看守所送押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当班的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当场履行收押监督职责,发现该嫌疑人身体状况不佳,并且刑警人员没有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五项体检”(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报告单,刑警送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违反了2010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规定。面对刑警的“合理”解释,检察官监督看守所必须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收押制度。当日,嫌疑人被看守所拒收,嫌疑人依法被变更强制措施,次日看守所得知,该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因病抢救及时脱离危险。检察官严格履职监督避免了一起监管场所重大事故的发生。
      案例:看守所违法违规拒绝律师会见。
2015年1月,有律师反映某市公安局侦办的高考作弊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案件。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公安局以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通知看守所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立即对市、县看守所展开调查。经调查,看守所在监管活动中没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该案是一起高考作弊案件,不属于2012年刑诉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侦办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之一,不属于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范畴。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并未书面通知看守所,所以仅凭办案单位口头通知看守所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侵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明显不当,是严重违法行为,检察院依法向看守所提出了纠正意见。
       对羁押和办案期限的检察。主要包括:对看守所羁押期限管理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羁押期限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对人民法院审理期限执行情况的监督。
       案例: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在中院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2个月,案件属于超期羁押案件。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驻看守所检察官依法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跟踪其纠正违法。法院收到通知书后及时向省法院补办了换押手续。根据规定,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督办。
       3.未成年犯管教所执法活动检察。主要包括: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生活卫生检察、禁闭和警戒具检察、安全防范检察、重大事故检察(死伤、脱逃、群体病疫等)。
       4.强制医疗执法活动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付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治疗、诊断、评估、解除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等监管执法、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交付执行检察、执行活动检察、解除强制医疗检察、重大事故检察(死伤、脱逃、群体病疫等)。
      案例:2013年2月18日,刘某某在与母亲王某某吵架过程中,用菜刀砍伤王某某头部,致右额顶骨缺损,左肢体瘫痪。后经鉴定,刘某某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6月19日,县法院对刘某某作出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并送往县精神病医院治疗。2017年11月,经过四年半的治疗,刘某某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该县检察院向县医院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治疗单位对患者刘某某进行出院诊断评估。经评定,刘某某精神性症状明显缓解,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随后,医院向县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县法院及时将申请及相关材料转交检察院。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已基本康复,与县法院商议后,决定在强制医疗场所召开解除强制医疗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对医院提请解除强制医疗建议书、诊断评估报告、评估量表、治疗病历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并针对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程序是否合法及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发表了质证意见。经过听证,县法院充分听取了该县检察院的意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
       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是指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围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规定的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管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及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行为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主要包括:交付执行检察、监视期限检察、看管活动检察、执法活动检察、重大事故检察(死伤、脱逃等)。
案例: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某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派员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进行实地检察监督。通过和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交谈,检查体表,查看法律文书,回放监控录像等方式,认真核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未发现公安机关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方面存在问题。通过现场检察监督,促进了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规范开展,保障了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6.被监管人权利保护。是指保护被监管人的生命权、人格权、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权、辩护权、获得律师帮助权、通信与会见权等权益受到相应保障,对被监管人权利受损依法予以受理,进行审查和调查,并根据审查和调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的检察监督。
案例:2009年1月28日,李某某涉嫌因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某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同监室在押人员以各种借口对其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下午17时许,同监室人员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头将李某某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身上有两处骨折,其中一人对其再一次猛烈拳击后,致使李某某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针对此案件反映出的看守所管理混乱问题,检察院还决定对某县看守所涉嫌渎职犯罪的人员立案侦查,两名涉案民警被刑事拘留。对伤害李某某致其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管理混乱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罪犯在监外(社区矫正)服刑期间的监管执法活动主要行使以下监督职权。
      1.监管活动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否合法依法、是否发生脱管、漏管现象实行的监督。
案例:罪犯王某某,2014年1月30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交付执行前,被诊断为结肠癌,由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2020年该省检察院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活动,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被纳入监督范围。因王某某患结肠癌术后已长达六年,结合送审材料,经省检察院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认为:缺少结肠癌复发和转移的相关临床证据,认为罪犯王某某所患结肠癌应属临床治愈期,已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经有关机关对该案进行会商,形成收监执行的一致意见。该犯于2021年4月27日被依法收押,后被投送监狱服刑。
      2.禁止令执行检察。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社区矫正机构是否落实执行禁止令的具体措施以及执行方法是否可行、有效;社区矫正机构是否违反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禁止令执行中关于期限的检察;社区矫正机构对违反禁止令规定的罪犯,是否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执行中社区矫正机构是否由侵犯社区管制罪犯或缓刑罪犯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未完待续
下期更精彩……
 

地址: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邮编:150036
黑ICP备05000574号-2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